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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                                                                                                                                                               

1 秀丽东方被拆

 

      2018年7月11日,成都迎来57年来最大的一次降雨,暴雨掩埋了成都大部分低洼区域。当天凌晨6点,备受关注的秀丽东方被拆掉,川西特色的灰瓦、木梁、白墙、茅草屋檐在钢筋铁臂的挥舞下化为废墟,任凭大雨冲刷。

 

      被誉为成都最美后花园的秀丽东方为啥在消费者痛惜声中被拆掉,投资方需要注意大坑比较多,因为一不小心,心血就会化成乌有。

 


2 秀丽东方的来龙去脉

 

      2011年,成都市农锦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锦江区政府平台公司)与秀丽东方开发者签订了《锦江区198农用地流转协议》,将面积约1250亩的农用地流转给企业方,流转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0日,流转期满后自动续租。之后,荒草遍地的杂乱区域,在投资方一点点努力下,投资约6亿元,将秀丽东方呈献给成都市民,随着各类活动的举办,休闲内容的不断丰富,秀丽东方逐渐成为近郊游的目的地。2017年4月,秀丽东方更是宣布永久免门票,人气更是火爆,日均客流量达万人。2018年全年预计500万人次,但到了5月,秀丽东方闭园谢客,7月,幸福场被拆。现在,500万客流量只剩下理论上。

 

3 秀丽东方为何如此

01 交通区位优越

      秀丽东方位于成都南三环和四环之间,紧邻3.5环锦江大道,四面八方的客流都可以快速抵达,能在主城区内拥有一千多亩的土地发展休闲旅游产业,在成都找不到太多这样的地块。


02 管理有方,同行衬托的更优秀

      秀丽东方所处的成都东南区域,早在2004年,锦江区政府主导打造的乡村旅游区域,国家AAAA级景区,五朵金花横空出世,花乡农居、幸福梅林、东篱菊园、荷塘月色、江家菜地,吸引成都市民蜂拥而至,周末经常堵车为患。但随着时间推移,消费者需求在不断发生变化,五朵金花主要开发者为当地农民,单个产品多为几亩到几十亩地,提供的休闲产品品质不统一,难免良莠不齐,有些农家乐已逐渐被消费者抛弃。

 

      秀丽东方有一千多亩地,有企业统一打造,统一管理和运营,环境漂亮,一年四季皆有景,休闲功能丰富(亲子、婚庆、商演、美食、近郊、赶场、音乐),特别适合近郊一日游,加上组织各式各样的活动,人气逐渐旺盛,尤其是2017年免门票后,秀丽东方相比于五朵金花,优势更加明显。

 

4若隐若现的坑

      在分析被强拆之前,先看两个文件。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指出: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01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根据秀丽东方官方解释,农业旅游用地中,相关部门可以占总面积3%的用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而锦江区在招商引资时承诺的给予投资方的附属设施配套用地指标却迟迟不能兑现,投资方先后多次找到区上相关单位和部门汇报情况,申请落实政策,不给任何文字回复,得到的口头回复是先搞起来再说。

 

     文旅产业类项目,一般位于城市区规划范围外,在城市用地指标都不能满足的当下,文旅项目要获取合法的建设用地指标,相当困难。

 

      不少企业开发旅游用地时,经常打擦边球,比如浙江某企业在农业用地上架空,修建空中楼房,为了保证在耕地内“农地农用”,如果严格按国土法执行,这栋建筑无疑是违法的。

 

      秀丽东方的所在区域,城市规划的用地性质为绿地,受制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要在城市绿地里批建设用地指标,没几个官员愿意承担潜在的法律风险。但政府又要招商引资,要发展地方经济,对于打擦边球的行为,只要不过分,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企业要签白纸黑字的审批合同,他们也只好口头上同意,签字是不可能的。所以,秀丽东方在园区内建设了幸福场(餐饮一条街)、半坡火锅、婚宴大厅等永久建设设施。

 

    根据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两个文件,秀丽东方经营的永久建设用地,没有建设用地指标,非法无疑。按理说,如果之前就被官方认定违法,为啥建设时没被阻止,而且还运营的这么红火,没有官方的默许,投资方也不敢砸下几个亿的真金白银。这有点类似于《我不是药神》的困境,药企要维护专利权益,卖高价药无可指责,患者要活命,买仿制药也不忍心指责。政府最需要做的是零关税,纳入社保,保全双方利益。

 

       因为秀丽东方所在区域要建设新机场高速、成自高铁等交通干道,秀丽东方的命运发生巨大转折,被拆掉已是既成事实。

 

官方回应:

      秀丽东方生态文化园区位于锦江区锦江大道湿地路,临靠白鹭湾生态湿地公园。20165月以来,四川秀丽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耕地修建幸福场等建(构)筑物近万平方米,国土、规划和属地政府均多次口头和书面告知其擅自修建行为系违法行为,多次责令停止违法修建行为,但该企业均不予理会,继续其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启动相关执法程序。

 

      四川秀丽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秀丽东方生态文化景区(幸福村三组、五组、七组、八组、九组,驸马村五组)内修建了房屋及建(构)筑物,经成都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核实认定,该房屋及建(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成都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已于20161230日分别对上述范围内违法建设做出强制拆除决定。成都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于20161229日函告锦江区人民政府,要求配合其执行强制拆除决定(成规监函〔2016658号)。

成都市锦江区政府办公室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

 

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四、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五、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各级政府审批

 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七、办理征地手续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八、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九、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

       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十、开始建设适用土地

 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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